关于第10601991号“doTER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oTERRA 10601991

阅读:123800 2020-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雅雀泰可(北京)商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2日对第10601991号“doTER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经营范围囊括采购、检测、生产精油等产品的国际龙头企业。申请人在多个类…

  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雅雀泰可(北京)商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2日对第10601991号“doTER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经营范围囊括采购、检测、生产精油等产品的国际龙头企业。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dōTERRA”系列商标。申请人与“dōTERRA”系列商标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前任高管等人员皆为申请人多特瑞品牌产品的经销商,被申请人在先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多特瑞”、“dōTERRA”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号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的创始人之一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除抢先注册申请人多个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多件与其他精油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荣誉证明、媒体报道证据等相关知名度证据;

  2、申请人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的“doTERRA”商标;

  3、申请人积极投身公益事业的相关报道;

  4、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

  5、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股东高管等注册多特瑞销售商并购买产品的订单信息;

  6、拉丁语“DOTERRA”的中文释义。

  7、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

  8、Aromatools品牌官方网站介绍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

  2、申请人申请书列明的第8786161号“dōTERRA”商标(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可以证明,郭建斌曾为“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郭建斌亦曾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被申请人注册资本100万元,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持股比例50%,实缴出资额50万。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类、5类、第11类、21类、25类、29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dōTERRA”、“美多特瑞MYDOTERRA”、“多特瑞 DOTERRA”、“大地的礼物”等。其中多件已被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宣告无效。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最早商标为2010年11月26日申请的第8886275号“dōTERRA”商标,因与申请人第8786161号“dōTERRA”商标构成近似,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援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01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5月7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期为2019年9月2日,已超争议商标注册之日五年的法定期限,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予以驳回,仅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进行审理。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5类、第11类、第21类、第25类、第29类、第35类、第44类等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dōTERRA”、“美多特瑞MYDOTERRA”、“CPTG”、“大地的礼物”、“aromatool”等。上述商标与他人精油商品上享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郭建斌曾为“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亦曾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被申请人注册资本100万元,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持股比例50%,实缴出资额50万。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被申请人系关联公司,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dōTERRA”与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申请注册的“dōTERRA”商标相同,可视为在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之下的注册行为,均为针对申请人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dōTERRA”并非常用汉字组合,具有一定显著性,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dōTERRA”商标在字母构成、大小写排列形式等方面相同,高度相近,不易区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争议商标的真实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601991号“doTER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oTERRA 106019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2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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