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巾帼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49969号“巾帼蓉颜JINGUORO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40161744号商标、第41488850号商标、第39889583号商标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701547号商标、第17078310号商标、第11325478号商标、第19675368号商标、第26978101号商标、第29753990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