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美菊
委托代理人:无锡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07623号“尚好茶王 只做优质·最好的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与申请商标相同服务上“尚好茶王”文字已被申请人注册为商标,与申请人紧密相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8746号商标、第15211474号商标、第20451597号商标、第12435516号商标、第7012005号商标、第10326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均未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有所描述。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