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麻阳张格尔生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61398号“庄稼沐浴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庄稼沐浴露”是申请人根据多种生物活性因子的特点,推出的一款农用多功能植物清洗品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地使用与推广,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报道、产品宣传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庄稼沐浴露”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杀昆虫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达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且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