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242414号“全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能 42242414

阅读:117304 2020-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临沂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42414号“全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4242号“汰渍 全能 TIDE 360°及图”商标、第5752720号“全能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临沂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42414号“全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4242号“汰渍 全能 TIDE 360°及图”商标、第5752720号“全能及图”商标、第10560776号“全能6合1”商标、第20508243号“全能染 QUANNENGRAN”商标、第15742775号“全能卫士 SUPER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宣告无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全能”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同中文部分“全能”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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