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昊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10624号“宜可儿 YE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4163号“YICOOL”商标、第19506418号“Y-COOL”商标、第19738363号“BABY'S SECRET及图”商标、第9054401号“RED DOLPHIN及图”商标、第10906685号“一点酷 YD&COOL”商标、第8819827号“优行酷 YXCOOL及图”商标、第8490894号“KAZHI及图”商标、第29358571号“ALLFORYOU及图”商标、第12607576号“雅酷派 YA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七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YECOOL”与引证商标一“YICOOL”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袜、袜套、围脖、服装带(衣服)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袜、袜套、围脖、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