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惠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87500号“惠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9795741号“惠茶苑”商标、第6261260号“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惠茶”与引证商标一“惠茶苑”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