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爱爱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71179号“玫瑰情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5410207号“玫瑰情人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词典查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玫瑰情人”与引证商标“玫瑰情人网”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词典查询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申请商标“玫瑰情人”虽含有“情人”二字,情人有情侣、恋人等含义,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