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耀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3848号“REPLEN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6795265号“REP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查明:
商标共存协议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授权审查审理中使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该共存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方面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化妆用防晒制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