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继红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92880号“益禾烤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益禾堂”品牌的系列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13474号“御茶 益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84517号“益禾烤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63047号“四季 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483021号“益 益禾堂 烤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633886号“一益禾堂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987740号“益禾堂 Roast mi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074737号“益禾堂 明月 潮流畅饮年轻每一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079091号“一益禾堂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110621号“益禾堂 朕来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0481455号“益禾烤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7657025号“溢禾烤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539839号“禾 溢禾烤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9484703号“益 益禾堂 原沏茗作·鲜饮茶番 原叶手作茶专门店 烤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0685909号“雪梅 益禾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6444413号“溢溢禾烤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7479336号“益益禾烤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失效,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其他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均晚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应当不予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一对一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博截图、宣传使用图片、用户评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十五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一、十二、十六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十、十三、十四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一、十二、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一、十二、十五、十六不同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余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