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山华晨环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48627号“华晨环保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6791号“华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69958号“Brilliance Auto 华晨汽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69960A号“华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00486号“Huachen Auto Group 华晨汽车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157423号“华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016346号“华晨 |企|业|管|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868611号“华晨之家 懂你,更会关心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597971号“华晨之家 懂你,更会关心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24868号“晨华 CHEN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153456号“晨华 CHEN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171309号“华晨国装 HUA CHEN GUO Z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9903474号“華晨漢服 HUA CHEN HAN 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113728号“华晨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在先已有多个含义“环保”二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经营资料、申请人简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投保单、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二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十三不同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含有“环保”,使用在指定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