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扶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首捷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88435号“茉莉·扶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27147号“茉莉·扶苏moli fu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09467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