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15832号“LAI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簿记、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即放弃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767193号“LAIKAN”商标、第26940372号“LAICANG”商标、第22152847号“莱劲Laiking”商标、第13347077号“LAI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冲突的服务。第13304128号“lai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第41171394号“LAI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簿记、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我局在本案中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顾问;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2、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