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缤刻普锐(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85362号“有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有品”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16884号商标、第359201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复审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决定书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有品”,与引证商标一易被识别为经图形化设计的文字“有品”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