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8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39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8年12月4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2019年10月11日该商标在撤销复审申请中被决定撤销其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的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2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65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