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华友鞋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641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655号“蒙坦士 MOONDA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5541号“创世 TRA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85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02457号“尼诺里拉NINOR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86729号“NINOR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服装;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衣物;服装;牛仔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