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087708号“vivo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5730号“上海回首数码科技VIS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5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2、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2579号“Viv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20年5月28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的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1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