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铎里司(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338084号“米克雷MICROL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2211号商标、第7197785号商标、第21038682号商标、第6206748号商标、第6476746号商标、第12809135号商标、第948601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MICROLIT”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英文“mIcroLOT”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软盘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衡器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