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凝瑞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80360号“MEGA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2367号“兆量橡胶 MAGA RUBB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0433号“MEGAG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声明,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6686号“梅高印刷 MEGAPR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8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同意书(原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有区别,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冶金黏合剂、工业用明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英文均为“MEGA”,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