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05255号“白云山总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39497号“白云山膳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分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且同意申请人将该文字组合申请注册为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白云山”、“白云山总厂”是申请人及其分公司使用多年的知名商标和企业字号,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关联公司出具的声明;法院判决;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