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成德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23820号“阿笨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631160号“阿笨猫A BENG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动画宣传图片、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阿笨猫”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的中文部分“阿笨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