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深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98637号“修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修图”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