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至远(亚洲)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度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10827号“葉意 PAGE DE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313211号“MEMORYTREE及图”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