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亚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亚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39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261211号图形商标、第540163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被相关公众熟知。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在法律服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未使用,其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