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苏漫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69419号“苏漫网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811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行业内拥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单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苏漫”与引证商标“苏曼”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娱乐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