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09038号“大大姆DADAM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大姆DADAMU及图 26809038

阅读:80673 2019-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仲景养生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09038号“大大姆DADA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贬义性质,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申请人:上海仲景养生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09038号“大大姆DADA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贬义性质,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申请人已有情形类似的商标在先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申请人销售网络示意图及销量汇总;申请人门店及销售图片;申请人销售凭证及参展资料;申请人申请商标部分超市销售名单;第9363311号及第9098943号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大大”,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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