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沂蒙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25898号“桃小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55623号商标、第6541432号商标、第172640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和推广,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可以起到识别申请人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