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58792号“安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安沛 26658792

阅读:102784 2019-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58792号“安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9133498号、第91334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

  申请人: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58792号“安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9133498号、第91334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安沛”与引证商标一、二“沛安”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鉴于汉语中亦存在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故上述商标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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