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91390号“GIAT 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69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表现形式与引证商标的表现形式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纸制、非纺织品制餐具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