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963000号“滴滴•汽车开放平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滴滴•汽车开放平台及图 27963000

阅读:89966 2019-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63000号“滴滴•汽车开放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479849号“滴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70637号“嘀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或撤销申请,恳…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63000号“滴滴•汽车开放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479849号“滴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70637号“嘀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或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介绍;

  2、审计报告。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扳手、交流发电机、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发电机、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963000号“滴滴•汽车开放平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滴滴•汽车开放平台及图 279630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1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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