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6716号“广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广润 6436716

阅读:101090 2019-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献冬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准博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36716号“广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1110号决定,于2018年08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献冬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准博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36716号“广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1110号决定,于2018年08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4年11月23至2017年11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义已发生变更;二、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三、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工商变更核准证明;

  2、被申请人授权书、授权公司营业执照及加工合同;

  3、复审商标使用发票;

  4、复审商品使用产品图片。

  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向商标局的证据与向我委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涉及“铝型材”商品,未涉及“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商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商品上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佛山市博弈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3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管;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2、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佛山市博弈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2年06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名义变更为佛山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07月06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名义变更为佛山市中准博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我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佛山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授权予肇庆市大和铝制品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的销售发票可以证明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喷涂铝材”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并提交了证据2的加工合同及证据4的产品图片加以佐证。鉴于“铝材”商品与本案复审的“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有一定的共性,故复审商标在“铝材”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其在复审的“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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