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安溪东湖可佳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72267号“一路有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16170号“一路有你及图”商标、第10611118号“一路有你”商标、第24432474号“一路有面”商标、第22720602号“一路有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汉字构成、含义及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其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2月7日经商标局作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予以初步审定其在馒头、发面团用酵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面条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商标所有人于2018年3月12日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分割申请,该分割申请现已完成生成新的申请号,即第24432474A号。本案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作出时间为2018年3月2日,早于引证商标三分割申请时间,故本案应将第24432474A号“一路有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列入审理范围。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一路有柑”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一路有你”、引证商标二“一路有你”、引证商标五“一路有面”仅尾字不同,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五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