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鑫帝酒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64466号“京少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京爷”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之一。商标局引证的第17344143号“京少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及其“京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一、我委在本案审理期间,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对新的驳回事由进行申辩。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意见。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2693号不予注册的决定中被商标局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京少爷”构成。其中“京”具有“首都”之意,“少爷”具有“旧时仆人称主人的儿子;旧时称官僚、地主和有钱人家的男性青少年”等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且申请人其它商标具体构成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其注册及使用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