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横琴睿新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94386号“睿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ReNuStem Biotech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050350号“LSI Med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52771号“宇艺源清 YUYIYUAN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83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13825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为“睿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