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克瑞斯普雷-阿-波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58182号《关于第14186511号“AKRIS PUN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行初77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5143号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13173919号“PUNTO AKR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回,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申请人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向商标局提出的撤回申请已被商标局核准,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此外,在我委评审期间,第7777079号“akris pun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我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予以无效宣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