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148298号“航天科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委提交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4715号“航天科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原件。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