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捷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384084号“奇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所获专利和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奇酮”中含有的“酮”为一种化学化合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从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