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楷木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83307号“楷木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41691号“MONTE B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楷木家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明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