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66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70221号图形商标、第15910195号“恒圣及图”商标、第27250494号图形商标、第11519962号“涵欣地产及图”商标、第6911821号“HANDSOME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木材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木材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