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宁瀚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916963号“黄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40389号“黄渤”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决定公告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