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26211号“國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16242号“国风 新国风礼乐 XINGUOFENG ETIQUETTE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4433号“国风 Grow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版权管理服务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3887号“国风 Grow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法律服务业服务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无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介绍;2、引证商标一商标流程状态;3、引证商标三撤销公告;4、引证商标三的商标详情及商标流程状态。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法律服务业服务上的注册,注册商标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公告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在餐馆、医院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仲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仲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版权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國楓”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国风”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