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16477号“NanoChr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noChrom 32316477

阅读:119634 2019-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纳谱分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16477号“NanoChr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24584号“nano…

  申请人:纳谱分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16477号“NanoChr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24584号“n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简介;2、申请商标设计思路;3、宣传使用材料;4、所获荣誉;5、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虽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英文“NanoChrom”组成,其中含有常见英文“Nano”,根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可将其理解为“纳米技术”等含义,该文字指定使用在过滤材料(化学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316477号“NanoChr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noChrom 323164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0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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