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51003号“钱江新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8091号“钱江房产 QIANJIANG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71461号“钱江新城邻居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为申请人的子公司,引证商标二正在办理转让中。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杭州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钱江新城”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钱江房产”均含有相同的“钱江”文字,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信托服务、不动产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