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295624号“小罐茶 XIAOGUANC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罐茶 XIAOGUANCHA及图 29295624

阅读:66395 2019-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95624号“小罐茶 XIAOGUAN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

  申请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95624号“小罐茶 XIAOGUAN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82408号“梅麓茶 小罐茶”商标、第27517430号“大小罐茶”商标、第28551518号“小子罐茶”商标、第28511193号“小罐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均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在先已有“小罐茶”系列商标在第30类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形式):1、宣传使用材料;2、年度审计报告;3、授权许可合同;4、所获荣誉;5、维权资料;6、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确定。

  2、我局于2018年11月10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文字“小罐茶”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冰茶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包装等特点;在除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冰茶外的糖等其余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误认,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295624号“小罐茶 XIAOGUANC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罐茶 XIAOGUANCHA及图 292956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0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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