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50293号“抖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用在指定商品上无任何不良影响,且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旗下“抖音”的关联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百度百科;3、调研总结;4、网络报道;5、申请人在百度百科公示的信息;6、2014年中关村十大系列榜单揭晓报道;7、荣誉证书;8、商标授权书;9、网络广告发布合同;10、新媒体信息服务协议及授权书;11、网文资料;12、“抖音”及其关联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抖神”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