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州玖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92718号“玖锐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17068号“安赛特及图”商标、第16023473号图形商标、第10485472号图形商标、第16615908号“AO TONG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