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睿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86708号“睿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88686号“邦睿”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商标公告》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