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合生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2450号“你好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81804号商标(29类)、第27881804号商标(30类)、第27881804号商标(32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除“调味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你好瘦”,仅由汉字组成,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