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8455号“不分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009052号商标已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5009052号商标已失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