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化遗产和活动部-历史博物馆和米拉马雷城堡公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5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971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40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